资产处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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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资产转让协议》,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如公告清单所列5户借款人及担保人、抵押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依法转让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抵押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以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涉诉债权所主张的权利。
特此公告。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不良资产明细表 基准日:2024年8月4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余额 | 保证人 | 抵押物 |
1 | 南通云花色织有限公司 | 2000000 | 蒋根宝、杨霞 | 南通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沙镇新金西路北侧、金通公路东侧汇金苑5幢301室抵押 |
南通云花色织有限公司 | 3700000 | 蒋根宝、杨霞 | 南通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沙镇人民西路、新金西路北侧汇金苑4幢商务酒店101室抵押 | |
南通云花色织有限公司 | 5600000 | 南通梦琦锐数码纺织有限公司、南通恒生投资有限公司、蒋根宝、杨霞 | 南通云花色织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抵押 | |
南通云花色织有限公司 | 7000000 | 蒋根宝、杨霞 | 南通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沙镇人民西路、新金西路北侧汇金苑4幢商务酒店601、501、401、301、201、102室抵押,南通云花色织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抵押 | |
南通云花色织有限公司 | 9000000 | 蒋根宝、杨霞、施宁、朱健 | 南通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恒生大厦103室抵押 | |
南通云花色织有限公司 | 14000000 | 蒋根宝、杨霞 | 南通云花色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先锋镇双盟村21、22组工业不动产抵押。 | |
2 | 南通钰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3635000 | 王培培 | 王培培名下位于南通市紫东南苑24幢1003室、和盛林荫水岸33幢1005室、天都花苑27幢303室、车库19室的住宅。 |
南通钰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1265000 | 王培培 | 王培培名下位于南通市颐景苑2幢502室的住宅。 | |
南通钰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525000 | 王培培 | 王培培名下位于南通市紫东南苑24幢1003室、和盛林荫水岸33幢1005室、天都花苑27幢303室、车库19室。 | |
南通钰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899799.98 | 王培培 | - | |
3 | 南通新虹孚服饰有限公司 | 2590000 | 张华 | 张华名下工农路29号天虹公寓3幢0403室 |
南通新虹孚服饰有限公司 | 899999.31 | 张华 | ||
4 | 南通天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1499000 | 南通春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朱泉海、 秦美萍、如皋天奕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瞿芗、李藕英、陈亮、金钢、陈永根 | - |
南通天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1902501.55 | 南通春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天奕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瞿芗、李藕英、陈亮、金钢、陈永根、南通舒尔雅毛衫制衣有限公司、顾志林 | - | |
5 | 南通迈扬商贸有限公司 | 2000000 | 高升 | |
合计 | 56516300.84 |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方式:0513-6601958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89号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联系人:宋先生
联系方式:025-57710662、025-57710776、15366160078、025-57710758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2号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止2024年8月4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贷款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金额为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的错误或其他原因,若实际的债权资产金额与清单中不完全一致的,最终以实际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等)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履行清算责任。若本清单中保证人名单出现遗漏笔误的,并不意味着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其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保证责任。
3.清单中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